炎亞綸涉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 士檢起訴2罪嫌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藝人炎亞綸被控偷拍私密片,士檢認定炎亞綸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但當時被害人未成年,今天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強制性交罪嫌不足不起訴。

全案起於,被害人今年6月於網路指控,未成年時與炎亞綸交往,但遭炎亞綸妨害性自主、偷拍私密片還外流。士林地檢署獲報後指揮警方搜索,約談炎亞綸後諭令新台幣50萬元交保。

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全案指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透過臉書(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進而交往,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

炎亞綸供稱,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片,拍攝前有詢問少年,且少年看到他拿手機拍攝,也沒有出言制止。

炎亞綸還說,他沒有散布私密片,不曉得為何影片外流,還找朋友協助下架影片,並資助少年後續律師費用。

檢察官勘驗影片後認為,過程中少年可輕易發現炎亞綸持手機拍攝,且少年事後發現私密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但過程中隻字未提私密片是在不知情下所拍攝。

檢察官查扣炎亞綸手機並送交數位鑑識,查出炎亞綸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私密片傳給2名網友,並未構成散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的要件,因此採信炎亞綸說詞。

士檢指出,炎亞綸持手機拍攝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影片後仍無故持有,並傳送給2名網友,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2罪應分論併罰,並請法院沒收儲存於網路雲端的私密片。

另方面,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炎亞綸的陳姓友人在網路社群平台推特(Twitter)下載本案私密片,又傳給炎亞綸,依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

檢察官認為,炎亞綸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幾經修正,經比較新舊法,依修正前的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起訴,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另依修正後的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炎亞綸,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蕭博文)11211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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