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販毒供出上游未減刑 聲請釋憲成功再審改判6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高雄陳姓男子因販售毒品安非他命遭判決10年,他以供出上游為由聲請再審但遭駁回,最後聲請釋憲通過。高雄高分院重啟再審後,今天依其符合減刑規定,撤銷改判6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陳男因販賣安非他命被逮,陳男主張此案早在警詢階段就已供出毒品上游曾姓男子,但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卻未因此減刑,被判決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定讞。之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聲請再審,也遭裁定駁回確定,最後只得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2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條文中,所稱的「應受...免刑」依據,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在內。所以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陳男可透過供出毒品上游,並在檢警查獲上游後獲得減刑。

陳男依釋憲結果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成功後,合議庭認為,陳男供出毒品上游曾男後,曾男確實也遭起訴判決有罪確定,據此就陳男向曾男買毒的7次犯行減刑,今天上午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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