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騷客運女乘客辯隔有衣物 嘉院判2月徒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新北市丁姓男子被控今年3月間在客運上撫摸旁邊女乘客大腿2次,司機報警,丁男否認,仍被移送並起訴;辯護人認為女生大腿隔有衣物,證據有疑慮,嘉院判徒刑2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丁男3月27日凌晨搭乘台南往台北客運,行經國道1號嘉義水上路段時,以右手撫摸旁邊女乘客大腿,被女方用手推開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友人遭性騷擾。

不料,客運行經彰化溪湖路段時,丁男又再次對旁邊女乘客伸手性騷擾。女乘客告知客運司機,司機直接把車開往位於台中后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3大隊泰安分隊,由女乘客向警方報案。

丁男警訊辯稱上車時旁邊都沒有人,且一直在睡覺,後來是被警察叫醒;不過,被害人指證歷歷,且有被害人與友人Line對話紀錄,以及車內監視影像可佐證,加上被害人與丁男素不相識,檢方認定沒有誣陷道理,因此,依違反性騷法起訴。

嘉院審理時,丁男辯稱沒有伸手去碰旁邊女乘客,座位扶手很高,應該也不可能不小心摸到女乘客大腿等語。辯護人也為丁男辯護,案件具體證據僅有女乘客單一指訴,證明力不足,很有可能是女乘客自身不良好的經驗,導致誤會丁男的動作有所冒犯,且大腿部位另隔有衣物,是否屬於身體隱私部位實有疑問等。

法官認為,自不得以男女穿著衣物遮蔽範圍,以界定「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應著重於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趁本人不及抗拒,刻意觸摸本人身體,足以引起嫌惡感,均屬身體隱私部位。

嘉院審酌丁男否認犯案,且女乘客無調解意願,雙方尚未和解,則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黃世雅)11211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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