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3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收受現金、性招待,認罪聲請交保屢遭駁回,一審判刑8年;全案上訴二審,陳凱凌又聲請具保停押,台南高分院今天駁回。全案可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指出,陳凱凌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10月19日裁定羈押。陳凱凌則聲請具保停押。
台南高分院認定陳凱凌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已受重刑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動機,有逃亡之虞,駁回聲請。(編輯:陳仁華)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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