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台南看守所林姓管理員挾帶13包香菸給張姓受刑人,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判決林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法務部移送指出,林男於民國110年、111年間,多次將張姓受刑人委請友人準備的香菸,利用夜間輪值的機會挾帶入所,並放置於主管備勤室,讓作業人員以打飯名義傳遞到張男舍房,或由張男室友收取轉交。林男以此方式多次傳遞香菸,讓張男取得13包香菸的不法利益,計新台幣1625元。
台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起訴林男,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判決確定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5萬元。林男未上訴而確定。法務部將林男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
林男答辯指出,他任職26年,恪盡職守,原已提出退休申請,但因涉及本案遭停職,迄今無法辦理退休,他已深知己身行為不當並反省,日後必謹遵法令誡命,請法官給予自新機會。
懲戒法院認為,林男違失行為使獄政管理失序、政府威信淪喪,斟酌林男違失行為已達10次、時間橫跨半年以上,並考量林男圖利他人物品的價值、數額,以及他未受有不法利益,判決林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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