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七旬婦持刀殺死丈夫 最高法院判6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桃園王姓婦人被控持刀朝丈夫胸部刺殺,造成丈夫死亡,一審判10年6月;二審考量她72歲高齡,坦承犯罪有悔悟,兒子請求輕判,改判刑6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王姓婦人於去年8月2日晚間在臥房浴室內先徒手將丈夫推倒在地後,再到廚房拿水果刀自丈夫的胸部正上方刺入,致丈夫死亡;王婦的兒子察覺有異,回家查看,全案曝光。

王婦在偵查期間表示,當時她在上廁所,忽然有個壞人進來,她把對方推倒,再跑到廚房拿水果刀砍對方。辯護人主張婦人犯罪當下精神狀況不佳。但王婦經醫院鑑定,需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0年6月。王婦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王婦殺人犯行,與出於故舊恩怨、逞凶鬥狠、謀財害命、隨機或凶殘殺人行為並不同,經綜合考量,若以殺人罪判最低刑度10年,仍嫌過重,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高院認為,王婦與被害人結縭、同住逾50年,彼此相依為命,雖偶有爭吵,但無肢體衝突,感情尚稱良好,而王婦長年為疾病所苦,有睡眠障礙,現年72歲已屬高齡,審理時坦承犯罪,已見悔悟之心,改判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12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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