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華姓男子拆除自家違建後,6年後在同個地點重蓋違建,遭北市府函送偵辦。士院認為,華男犯行影響市容、建築物安全,依違法重建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華姓男子為台北市房屋3樓、4樓的實際使用人,於民國103年間在房屋3樓後陽台與4樓屋頂,以竹子、木頭、金屬等建材,搭蓋高度3公尺、面積8平方公尺的違章建築,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接獲檢舉後查報,並於103年底強制拆除完畢。
判決表示,華男於109年間以竹子、木頭、金屬等建材,又於房屋4樓後陽台重建高度2.8公尺、面積6平方公尺的違章建築,經北市都發局接獲檢舉,並認定華男重新搭建的部分,確實是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且未獲建築執照的違章建築,而將華男函送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依據北市都發局的處理報告,認定華男犯行違反建築法,且對公共安全、衛生及市容觀瞻有所妨礙,依法提起公訴。
士院認為,華男始終否犯行,為貪圖一己之利,屢次於他搭建的違章建築經強制拆除後,又於同樣地點再次搭蓋違章建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並對都市整體市容、建築物安全等致生危害。
士院指出,華男行為違反建築法的違法重建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法官論罪華男涉犯建築法第95條的違法重建罪,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張銘坤)1121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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