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6日電)為遏止人頭帳戶亂象,刑事局今天說,洗錢防制法修正,若無故提供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提供者名下金融、虛擬通貨及第三方支付帳號都會遭限制使用,預計明年首季前公布施行。
警政署刑事局發布新聞稿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即將施行上路,規定若無故提供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提供者不僅會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其名下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都將一併遭到限制使用,希望透過金融限制措施積極防制利用人頭帳戶犯罪。
另外,提供人頭帳戶者若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無故交付帳戶帳號罪」,警察機關將對其裁處行政告誡處分,若屬「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之帳戶(號)合計3個以上」或「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等情形將移送刑事處罰。
刑事局說,配合上述辦法施行後,金融業者將對受告誡處分人的上述3種帳戶帳號同步執行限制措施,包含限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臨櫃交易或拒絕新開戶等相關措施,限制期間為告誡日起算5年。
為落實上述辦法規定以有效遏止人頭帳戶詐騙犯罪鏈,刑事局說,警政署已與國內各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建立告誡資料通報機制,而辦法預計於明年第一季前公布施行,屆時金融業者將依法對人頭帳戶執行相關金融限制措施,必定能有效阻絕詐騙犯罪集團金流管道。
警政署呼籲,切勿任意將自己或他人帳戶帳號交給來路不明人士,以免不慎觸法遭到金融限制,影響自身金融服務權益而得不償失。
同時,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依法落實執行相關行政裁處及刑事偵處等執法工作,以防堵人頭帳戶遭犯罪使用,防制詐騙案件發生,並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工作重點,全力掃蕩詐欺及洗錢犯罪集團,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編輯:方沛清)112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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