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中國暨南大學台灣校友會李姓執行長涉嫌受中國官員指示,促使退役軍官等赴第三國會面。李女一審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7月。高院原訂今天宣判,但合議庭決定再開辯論。
一審判決指出,李女於民國97年間就讀中國廣州暨南大學,認識當時為暨南大學博士生的傅姓男子(通緝中),兩人於在學期間,陸續認識中國軍事機構掩護機關「廣東省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東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的情工人員。
判決表示,李女與傅男共同或單獨以招待飲食、球敘、食宿費用等方式,邀約掌握台灣作戰計畫、人力規劃的高階軍官、政治界名望人士、立委、國會助理等12人,前往中國或第三國,使中國情工人員可藉機與其結識,並等待時機吸收、拉攏成為中國軍事機關的可用人力。但因為這12人拒絕或疏遠,而未達成目的。
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等罪起訴李女與傅男2人。傅男在檢方起訴前已經出境,台北地方法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於108年9月12日發布通緝。
北院審理後,認為李女行為雖不可取,但考量沒有犯罪紀錄,而且審理時坦承犯行,依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的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李女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原本訂於今天上午宣判,但合議庭決定再開辯論,今天並未宣判。(編輯:李錫璋)1121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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