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法務部今天指出,總統於12月27日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條文刪除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本法所稱機關的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人適用本法;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法務部指出,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的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的過渡條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的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編輯:李錫璋)1121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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