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集集鎮公所技士收賄379萬餘元 判5年8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前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被控以執行、督導、驗收工程業務機會,以「吃紅」名義向包商索賄379萬餘元。一審判刑6年3月,二審改判刑5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時任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工務課技士,涉嫌自民國107年11月至109年10月,利用經辦八張街管溝工程、武昌宮改善工程、候車亭工程、中集路步道工程等機會,向得標的李姓業者表示「要讓我吃紅」等語。

張男總共向李姓業者索賄新台幣379萬2034元,南投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罪嫌起訴。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認為,張男無法抗拒金錢誘惑,身為公務員多次收賄,賄款甚豐,有損官箴,考量張男偵審時坦承犯行,並陸續繳回犯罪所得,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年3月。

張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中集路步道工程的規範未載明抽驗數量,張男僅抽驗1塊高壓混凝土磚,難認有收賄為對價關係的違背職務行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可議,因此撤銷改判刑5年8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背法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張男因涉索賄被南投縣政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去年11月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301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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