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男子徐德益等人殺人後裝桶棄屍,一、二審判處共犯王閔正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在棄屍罪部分判刑1年10月定讞;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部分,日前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6年與15歲陳姓少女交往,徐德益105年間起僱用王閔正,當時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因此邀約蔡女也在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女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因此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閔正、徐德益、陳女尾隨進房,由王閔正與徐德益壓制蔡女,接著由陳女與王閔正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德益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徐德益等人將蔡女遺體裝進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的台中市豐原區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姓男子的友人何姓男子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私下將土地出售得利。
經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署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自己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姓男子、趙姓男子、宋姓男子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地檢署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帶往一處養狗場,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塑膠桶,並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黃男遭棄屍的塑膠桶。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徐德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共犯王閔正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共犯判處12年8月至18年不等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仍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就王閔正犯2個遺棄屍體罪的部分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此部分駁回上訴而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判決對於王閔正殺害蔡女的犯罪動機,逕認為王閔正為配合徐德益,因此不顧男女朋友情誼,而共同剝奪蔡女生命,此部分判決理由欠備,另原審判決對於王閔正共同剝奪黃男生命的部分,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撤銷王閔正的無期徒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編輯:李錫璋)11212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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