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109年修法致死囚難執行 法務部:沿用94年規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網傳法務部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增死刑犯聲請釋憲等7項不得執行條件,致死囚難執行。法務部今晚說,109年修正規則是將94年已實施審核項目原文沿用,傳聞並非事實。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提出3點說明,第一,民國94年即有聲請釋憲程序中不得執行死刑的規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於88年訂頒時,即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不得執行之規定;94年修正時,更增訂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共有7種執行前必須審核之事由,法務部88年以來,對於死刑案件執行的審查,均是依照此一要點為之,並無改變。

第二,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未增訂釋憲程序等不得執行死刑的限制,109年為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才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沿用上開要點規定,使兩者規範一致,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增7款不得執行的條件。

第三,94年限制執行死刑的規定沿用至今,換言之,109年「執行死刑規則」所訂7款審核事項,皆是源自94年「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原封不動移列,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所新增。(編輯:李錫璋)11301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