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發生2年多,交通部前次長祁文中、前台鐵局長張政源、前工務處長陳仲俊涉違失遭彈劾。懲戒法院一審今判祁文中記過1次、張政源及陳仲俊降1級改敘。可上訴。
民國110年4月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在花蓮清水隧道前,撞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造成49人不幸罹難;監察院調查認定被付懲戒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均有違失,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法院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3人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未能改善,終致發生這次事故,情節非輕。
懲戒法院指出,台鐵局於107年間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後來張政源就任台鐵局長,本應該對於行車安全要特別注意,且普悠瑪列車事故,行政院特別就台鐵局行車安全事項召開會議,研議可行做法,完成台鐵總體檢報告,交付台鐵局執行。
合議庭認為,張政源受命改善台鐵局行車安全,自應特別注意台鐵局列車行車安全事項執行及落實,但他並未記取教訓,謹慎行事,於受命改善行車安全後,所屬人員就行車安全相關事務仍未落實執行,且就如何有效稽核委外的監造、專案管理廠商落實依約執行等事項,也未研議提出妥善制度,導致K51標工程有缺失,久久不能改善,終致發生這次重大傷亡事故。
法院指出,張政源退休後,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於110年1月16日起代理台鐵局局長,祁文中身兼二職,工作繁忙,他長期在交通部服務,對於台鐵局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台鐵局應改善行車安全、行政院交付台鐵局執行台鐵總體檢報告等事,均知之甚詳。
合議庭指出,祁文中代理台鐵局長,應格外注意行車安全落實及委外事務確實執行,但未注意,致其代理第75天時發生這次事故,因其代理時間不長,情節較輕。
至於陳仲俊部分,法院指出,自106年3月間即為工務處長,對工務段業務清楚、熟悉,卻對K51標工程長期缺失未能督促所屬落實改善,且對委外業務未規劃妥善稽核制度供長官研究採行。
合議庭審酌,這次事故發生主因是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且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肇致,3人違失較為次之;3人均長期服務公職,服務期間表現良好,判決祁文中記過1次、張政源及陳仲俊降1級改敘。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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