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案繳罰金 改判無罪確定刑事補償24萬餘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江姓男子駕車與機車擦撞,一度因涉過失傷害繳罰金12萬2000元,案經再審改判無罪確定,江男請求刑事補償。士林地院准以已繳罰金加倍金額為標準,補償24萬4000元,可聲請覆審。

全案起於,江男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上午開車沿著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行駛,在右轉彎時不慎擦撞到一對騎乘機車的父女,造成父女檔骨折、擦挫傷。

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江男,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江男於同年10月間繳交罰金新台幣12萬2000元。

此案民事部分,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江男無肇事因素,是父女檔騎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生擦撞。江男據此,聲請刑事再審獲准。

士林地方法院再審認為罪證不足,改判江男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為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江男犯罪,駁回檢察官上訴,江男無罪確定,江男進而請求刑事補償。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江男於同案民事訴訟經鑑定並無過失,另聲請再審獲無罪判決確定,因曾繳罰金12萬2000元,請求補償有理。

決定書指出,罰金及易科罰金的補償標準,為已繳罰金的加倍金額,江男執行繳交12萬2000元,因此日前准予補償24萬4000元,可聲請覆審。(編輯:戴光育)11301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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