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2日電)藝人陶晶瑩創立麻辣燙品牌「辣杯杯」與供貨商吉品養生公司採購糾紛,新北地院認定辣杯杯公司未同意訂單價格,買賣契約不成立,但辣杯杯確實獲得麻辣點心商品販售利益,應給付吉品養生所要求的315萬餘元貨款,可上訴。
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供貨商吉品養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吉仁在民國109年與陶晶瑩、藝人李李仁等人合資成立辣杯杯公司,並由劉吉仁在109年12月至111年5月擔任辣杯杯公司董事長且同時兼任吉品養生總經理。
判決書表示,吉品養生主張,辣杯杯於110年與111年間向其採購近6萬包麻辣商品,且已陸續交貨。但辣杯杯執行長陶晶瑩、監察人李李仁以人事管理及經營理念歧異為由,要求劉吉仁退股並改選董事長,陶晶瑩更稱採購價格過高,拒絕承認訂單效力、拒絕付款。
吉品養生認為,這些麻辣點心商品多數已售出,不然就是過期,他們不僅失去商品所有權,更喪失轉售利潤,辣杯杯應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315萬餘元。
辣杯杯主張,辣杯杯股東在110年有意推出麻辣零食產品,委託時任董事長劉吉仁對外詢價,並開會說明商品、成本與建議價格,但股東在會議中並沒有同意採購。但劉吉仁在111年1月告知已向吉品養生完成採購,讓辣杯杯股東都非常驚訝;劉吉仁的舉動不僅違反公司法,這份採購契約顯然也無效。
辣杯杯認為,這些麻辣點心是吉品養生以217萬餘元進貨,再轉銷給辣杯杯,隨後靠著陶晶瑩在多場直播及社群媒體反覆宣傳、建立線下與線上通路,才有辦法以較高價格出售,因此要返還的金額應是217萬餘元。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吉品養生沒有提出雙方同意訂單價格的具體事證,且根據證人說法,辣杯杯當時股東會議主要目的是試吃廠商商品,沒有討論成本進貨價格,且證人從沒見過吉品養生與辣杯杯有任何採購單據。法官認定雙方並未就價格達成合意,買賣契約不成立。
不過,法官認為,辣杯杯確實取得這批麻辣點心,販售所獲金額是469萬餘元,吉品養生要求返還315萬餘元,並未超過辣杯杯所獲469萬餘元,屬於適當範圍,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1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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