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湖口鄉公所技士酒駕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竹縣湖口鄉公所陳姓技士去年5月間喝酒後騎機車,警方攔檢時驗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新竹地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懲戒法院判陳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擔任湖口鄉公所技士,他於去年5月28日晚間在湖口老街某客家餐廳飲用啤酒1、2罐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隔日凌晨因違規逆向行駛被警方攔查,發現陳男身上散發酒味且面帶酒容,酒測後測得陳男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警方將陳男移送法辦,新竹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陳男,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湖口鄉公所將陳男記過2次,新竹縣政府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審酌陳男擔任公務員,本應遵守政府喝酒不開車的禁令,竟於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之際,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危及道路安全,判決陳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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