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涉案關押波蘭 法務部:成功引渡回台創首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7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去年2月向波蘭請求引渡因涉詐欺遭通緝的劉姓男子,已於今年1月15日成功引渡回台,創下台灣自外國引渡台灣民眾返台首例,為台波司法合作奠下堅實基礎。

全案起於,劉姓男子涉嫌參與一起在西班牙運作的大型網路詐騙,組織成員近260人,多數是台灣人,對中國民眾進行詐騙,此組織已被西班牙與中國警方聯合破獲。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劉嫌於民國106年間因涉電信詐騙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於波蘭遭逮捕並拘留;中國隨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各級法院審核後准予引渡至中國。

新聞稿指出,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將劉嫌引渡至中國受審,將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

法務部表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確定後,法務部積極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所涉案件的台中地檢署保持聯繫,並於去年2月間依中檢請求,依據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蘭主管機關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新聞稿指出,波蘭法院去年11月裁定同意引渡劉嫌,由波蘭司法部長批准引渡令;台灣司法、外交機關多次開會研商,由刑事警察局派員前往波蘭執行戒護勤務,今年1月15日將劉嫌解送返台。

台中地檢署新聞稿則指出,劉嫌參與的詐欺集團於105年間在西班牙境內馬德里、巴塞隆納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詐騙中國民眾;劉嫌106年8月間入境波蘭被逮捕,今年1月15日成功引渡回台,解送地檢署。

中檢表示,檢察官訊後認為,劉嫌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也有多次出入境紀錄,而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滅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行為之虞,有羈押的必要,向台中地方法院聲押禁見。

中檢表示,法院裁定劉嫌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檢察官提起抗告遭駁回,隨即諭知對劉嫌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以防止劉嫌逃亡。

中檢指出,偵辦跨境詐欺案件一律秉持「有案必辦,有罪必查」原則,並致力透過國際合作,有效追溯查緝詐騙集團,將持續追查劉嫌所涉案件、被害人受騙財損資料,瓦解詐騙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民權益。

法務部表示,自台灣提出請求、波蘭同意引渡,並協助台灣完成執行,歷時約9個月,創下台灣自外國引渡台灣人民返台的首例,不僅彰顯台灣執法與緝捕外逃犯嫌的決心,也為台波司法合作關係奠下堅實基礎。(編輯:蕭博文)1130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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