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楊姓等5名女子不滿鄭姓女子劈腿,連續3天徒手或持凶器毆打鄭女致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楊女等人7年2月至8年8月不等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楊姓女子與被害人鄭女為情侶,不滿鄭女劈腿,雙方有感情糾紛;謝姓女子、吳姓女子為情侶,與鄭女有金錢糾紛;田姓女子與李姓女子為情侶,不滿鄭女請託她幫忙報名國軍志願役後,卻二度反悔。
判決表示,楊女等人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凌晨,酒後到鄭女新竹縣住處理論,徒手或持掃把柄毆打鄭女,又於同日下午返回鄭女住處二度施暴。
楊女等人為就近看管鄭女,於同年月11日晚間10時許把鄭女帶回租屋處,並於12日晚間6時許三度對鄭女施虐,徒手或持鐵棍、平底鍋毆打鄭女致死。
楊女等人事後查看鄭女生命跡象,放任意識模糊、全身腫脹瘀青的鄭女倒臥在地致死,未施以任何救護,過程中正常出門,直到鄭女友人發現報警。
一審認為,楊女等人僅因細故而行凶,所為實在不該,審酌5人犯罪參與程度,做出不同量刑評價,又楊女等人自偵查時即坦承犯行,並於審理時與鄭女家屬達成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楊女等人7年2月至8年8月不等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上訴主張,楊女等人傷害犯意於毆打鄭女過程中,提升為不確定殺人故意,請求改依殺人罪論處;楊女等人上訴請求輕判。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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