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台北市工務局水利處方姓副工程司涉貪污案遭起訴後,獲具保停押。他申請復職,但北巿府認為有停職必要,向懲戒法院一審聲請獲准;方男不服提起抗告,懲戒法院二審駁回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方男為水利處河川管理科高灘地機電管理站副工程司,負責台北市所屬河濱公園相關水電預約維護、疏散門維護保養等工作。葛姓男子原為方男同事,民國106年間退休後成立公司,招攬疏散門相關維修工程,方男出資入股。
檢方表示,台北市水利處於110年間辦理河濱公園疏散門等設施預約維護工程招標案,葛男的公司得標,方男、葛男未依規定聘僱合格管理人員,竟以每月新台幣5000元代價向一名李姓男子租用品管證照,以人頭進行工程品管監督,並請領品管費用,獲得逾5萬元的不法利益。
此外,檢方查出,方男明知成美橋河濱公園的基13號疏散門發動機實際並未損壞,竟為浮報修繕費用,將膠球塞入發電機油管,再發包小額採購案給葛男的公司承作,詐欺7萬餘元得逞。
北檢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等罪起訴方男,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底審理期間裁定方男以3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方男向台北巿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申請復職。
懲戒部分,台北巿政府認為方男有懲戒必要,去年11月初將方男案件移送懲戒法院。
台北巿政府認為方男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向懲戒法院聲請將方男停職。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河川疏散門的維護保養工程涉及防汛安全,如果讓方男繼續執行職務,對於防汛業務管理、刑案調查、證據保全及公務秩序維持,均有不可預期的風險,認為方男違失行為情節確屬重大,繼續執行職務對公務秩序將致重大影響,裁准先行停職。
方男不服,提起抗告,他主張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憲法明文規定,是否裁定停職,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本件應無裁定停職的必要,請求廢棄原裁定。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本件並無抗告意旨所指,侵害方男在憲法上服公職權利及違反比例原則;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停止職務裁定,只要懲戒法庭對於移送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即可依此規定為裁定。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日前駁回確定。(編輯:李錫璋)11302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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