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中鋼運通「通裕輪」許姓木匠未關閉人孔蓋,致水手墜落身亡,另外葉姓大副涉偽造水手簽名以規避勞檢。士院日前依過失致死、偽造私文書等罪,分別判刑許男5月、葉男3月。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通裕輪,停泊於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民國110年8月21日上午9時許,一名水手進行吊桿打油保養作業時墜落,全身受有多重性外傷,送醫後不治死亡。
判決指出,通裕輪許姓木匠明知水手非當日高空作業人員,且未有至吊桿保養平台工作經驗,也未依中鋼運通規定穿戴安全鞋、安全服、掛鉤等防墜落裝置,仍要求水手一同至通裕輪上4號起重機保養平台進行保養作業。
水手自起重機庫房攀爬固定直梯至4號起重機保養平台,許男疏未注意此保養平台上長度60公分、寬度60公分的人孔蓋為開啟,當水手完成保養作業,欲離開保養平台時,不慎自人孔蓋墜落至起重機庫房上方。
此外,通裕輪葉姓大副明知水手已墜落死亡,卻於每日工作安全查核紀錄、高處與舷外作業前檢查表及許可證的案發時間,偽造水手的簽名,並提交給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規避勞檢,損害勞檢處對於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的正確性。
案經許男、葉男分別向警方、檢方自首,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起訴許男、葉男。
士院認為,許男、葉男罪證明確,考量2人於事發後自首接受裁判,主動供稱事發經過,並坦承己身未關閉人孔蓋的疏失,得依刑法規定減刑。
士院審酌許男、葉男所屬中鋼運通公司與水手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履行完畢,水手家屬也同意不追究2人刑責,因此分別判處許男5月徒刑,葉男3月,均緩刑2年,仍可上訴。(編輯:陳政偉)11302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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