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4員工包庇魚塭業者竊電百萬元 嘉院判緩刑2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29日電)台電嘉義區營業處王姓員工等4人包庇蔡姓等6名養殖業者魚塭竊電,導致台電少收百萬元電費,嘉義地院今天依背信罪判4人3個月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名王姓、蔡姓等3名稽查員為包庇蔡姓等5名養殖業(緩起訴處分,張姓養殖業已死亡)竊電,避開稽查魚塭用電。蔡姓養殖業者等人從民國101年1月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每年秋節、農曆過年提供漁貨、水果等物作為不被稽查電表對價。

王姓員工在103年底、104年初請戴姓員工告知養殖業者改付現金,並以紙條記載各養殖業應繳交金額。王姓員工將現金作為稽查課公基金,除買水果、電熱水瓶外,並作為稽查課聚餐、105年花蓮旅遊經費。王姓員工安排稽查路線刻意迴避養殖業,違背職務,導致台電少收新台幣100多萬元電費。

法官根據王姓員工等4人供述自白、養殖業者證述、錄音譯文檔案光碟、養殖業繳交電費明細、台電處理涉弊人員注意事項等證物,認為事證明確,認定犯行。

法院表示,4人所為涉犯背信罪,審酌4人為台電員工應對台電克盡職守,卻違背任務,僅因基於與養殖業者情誼,貪圖私利,包庇養殖業,致台電短收百萬元電費,4人與台電調解成立,依調解筆錄賠償台電公司損害。

法院考量4人一時思慮欠周犯法,王姓員工已退休,蔡姓及另名王姓、戴姓員工現在非擔任稽查人員,並也因此遭台電懲處,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緩刑2年。(編輯:陳仁華)1130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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