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送修途中撞傷民眾 維修場及員工判賠529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李姓汽車維修員被控駕駛北市警車到維修廠途中撞傷陳姓女騎士。法院二審判決李男、維修廠應連帶賠償新台幣52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於民國108年10月5日上午因巡邏車故障,通知汽車維修公司維修,該公司派遣李男到派出所取車,李男駕駛警車行經濱江街362號路口時,因闖越紅燈與陳女駕駛的機車碰撞,造成陳女頭部受傷。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陳女向李男、維修公司、台北市警察局連帶求償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計586萬6977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男就事故發生顯有過失,而且維修公司於事故發生時,是李男的僱用人,李男正執行職務,維修公司應付連帶賠償責任。台北市警察局未依規定讓警察人員駕駛警用公務車輛,應付監督管理之責,判決李男、維修公司及台北市警察局應連帶賠償578萬餘元。

北院二審認為,事故當天是台北市警察局基於與維修公司之間公務車輛修護採購契約,才交由李男把車子開往維修公司進行修繕保養工作,北市警局與李男間並無任何選任指揮監督關係,不須連帶賠償,改判李男與維修公司連帶賠償52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303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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