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建管處副處長2度涉貪 更二審各判3年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6日電)高雄前建管處副處長李政賢涉收賄為建商打通關,高雄地院一審依貪瀆等罪判6年8月,全案經最高法院2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天依2個貪瀆罪各判3年半,仍未併執行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行,法官認為不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依貪瀆和偽造文書等罪共判6年8個月,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李男除了薪資外,還有以自己或妻子名義投資獲利,檢方舉證無法證明部分財產為建商贈與,據此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後,將李男涉犯貪瀆罪部分發回,更一審判處2個貪瀆罪,各判有期徒刑4年半。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天上午仍認定李男2度收賄面額2萬元郵政禮券,涉犯2個貪瀆罪,各判處3年半,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國揚建設建案「國硯」因各戶廚房沒依法規施作防火隔間、防火門,遭市府建管處發現,但因當時已急著交屋,卻在第3次變更設計後出具不實竣工文件申請使用執照,並由李男護航審查通過。

廉政署南調組接獲檢舉後,經調查發現李男涉2度收受負責建案的員工2萬元郵政禮券,且前往其住處搜索時,查扣疑似賄款的現金新台幣102萬元及禮券7萬元,並有高檔洋酒等禮盒。其中102萬元由紅包袋和信封袋包裝,與禮券隨處散放,洋酒和鮑魚等禮盒約近200盒,數量不少。檢廉認為其部分財產來源交代不清,將他依法送辦。(編輯:郭諭儒)11303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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