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律師黃振銘收受活動費50萬元,幫助前檢察官井天博收賄,護航標購不良債權業者取回標金。更一審依貪污罪判處黃振銘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出資投標鋼鐵公司的不良債權標售案,得標後交付押金新台幣2500萬元、履約保證金1360萬元給銀行。
王男等人懷疑鋼鐵公司邱姓負責人疑似隱匿、變賣資產,未依約辦理交割而遭銀行沒收押金、履約保證金,因此向高雄地檢署提告邱姓負責人損害債權罪,並委任前檢察官、律師黃振銘辯護。
黃振銘向王男等人表明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熟識,能找配合的檢察官偵辦、起訴邱姓負責人,藉此向王男等人索取200萬元活動費,並先得手50萬元。
王男等人付款後見黃振銘未積極處理案件,為求盡速討回被沒收的押金、履約保證金,輾轉向時任雄檢檢察官的井天博(改名井樹華,潛逃被通緝中)尋求協助。
井天博向王男等人允諾能順利由其偵辦案件,並能起訴邱姓負責人,藉此向王男等人索取活動費、分案費共計165萬元得手。
黃振銘、井天博謀議以「後案併前案」方式,順利把案件分由井天博偵辦,並起訴邱姓負責人。王男等人據此聲請仲裁,並領回押金、履約保證金。檢調接獲井天博收賄情資,清查地檢署分案情形,全案曝光。
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黃振銘是井天博收受165萬元賄款的共同正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黃振銘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黃振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全案事證只能證明黃振銘收受的50萬元活動費,是協助案件分由井天博偵辦的代價,並幫助井天博收取15萬元分案費;但沒有積極證據認定井天博與黃振銘共同收取活動費、分案費165萬元,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
更一審審酌黃振銘是執業數十年律師,卻嚴重影響司法信譽,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依幫助犯有調查、追訴職務的人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黃振銘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50萬元。
黃振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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