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三子張國政的連襟謝國獻,為增強在長榮的勢力,教唆他人恐嚇長榮老臣柯麗卿等人。一審判處8月徒刑,二審改重判3年10月,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謝國獻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三子張國政的連襟及特助,民國107年間,為增強於長榮國際公司的勢力,及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席位,教唆多年好友許姓男子犯案。
107年12月間,謝國獻為阻止時任長榮國際董事長柯麗卿出席張榮發文教基金會董事會,以新台幣50萬元代價,教唆許男等人非法蒐集柯麗卿資料,於同年月11日上午製造假車禍,持辣椒水噴射,妨害柯麗卿出席董事會得逞。
108年1月間,長榮國際公司召開股東會,預定改選董監事。謝國獻為使時任長榮國際總經理戴錦銓、時任張榮發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無法出席,教唆許男等人跟蹤、恐嚇戴、鍾,甚至透過電話恐嚇鍾德美要放火對家人不利。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謝國獻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原審就謝國獻犯強制、傷害、無故侵入建築物及恐嚇危害安全的部分,並非僅成立教唆犯,而應屬共同正犯,法律適用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謝國獻企圖以暴力脅迫方式干預長榮公司經營,若未有適當刑罰,一旦大型企業出現類似爭執時,紛紛仿效,勢必造成商業環境劣化、暴力橫行。
二審考量,謝國獻迄今未彌補他所造成的損害,也未曾試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改判刑3年10月。
謝國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3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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