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新北貢寮馬崗漁村2戶民宅(石頭屋)獲新北巿政府登錄歷史建築並公告,地主之一的好魚田公司興訟請求撤銷。法院更一審認定巿府文資審議會的成員組織及決議違法,判決地主勝訴。
位於東北角貢寮馬崗漁村擁有百年歷史傳統石頭屋,但大多土地近年陸續遭建商收購,居民們盼保留海女與石頭屋文化,分別向新北巿政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其中「聚落建築群」遭否准,居民興訟獲勝訴,案件經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新北巿政府依據文資審議會的結論及建議,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將馬崗街11、12號民宅(建物),登錄為「歷史建築」並公告。
好魚田公司為這2戶民宅的土地共有人之一,主張民宅建物為違章建築,居民無權占有,侵害其財產權重大,原處分作成過程草率,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興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北高行認定,新北巿府原處分無誤,判好魚田公司敗訴,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詳查文資審議會組織成員及審議會的決議結論是否出於充足資訊而做出判斷,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組成審議會之目的,在審議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組成的委員應專業及多元,且為強化文化資產審議專業及提升公民參與,審議會組成的委員必須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人數應達一定比例,經由相互討論、辯證及表決,確定特定建造物,是否具備文資法所定義的歷史建築特徵。
更一審指出,本件文資審議會的組織,因不具有任何一位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而有程序違法情形。
更一審表示,依據文資法施行細則規定,文資審議會針對個案應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相關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成報告,內容包括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對指定登錄範圍的影響,並涉及文化資產的價值估算等。
但是,本件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說明未經具名,不知何人於何時撰寫,且價值分析欄位僅記載「108年7月9日專案小組會勘結論:出席委員初步認定本案建物文化資產價值尚待審議」。
更一審調查,本件石頭屋的建物歷史、藝術、科學或自然等價值、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的影響如何等節,評估報告均無著墨,形同未經文資審議會專案小組提出評估報告一般。
更一審指出,108年11月25日文資審議會決議結論,建議將石頭屋登錄為歷史建築,可見此決議結論,是在不夠充足資訊下,而做出的判斷;新北巿政府依文資審議會決議結論,作成原處分(將石頭屋登錄歷史建築),明顯有違誤,日前撤銷原處分,判好魚田公司勝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4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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