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李姓男子涉酒駕致人死亡,成台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判刑7年2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考量李男認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量刑因子改變,改判5年6月。可上訴。
李男今天到庭聆判,於還押時面對媒體提問,不予回應。
二審審判長遲中慧宣判時指出,原判決刑度撤銷,改判5年6月,主要在於李男後來有與死者家屬和解,已部分履行賠償金額。
遲中慧指出,李男辯護人請求法院判刑4年,但合議庭考量,李男是在高院最後一刻才承認犯罪,且犯罪行為是酒後駕車造成被害人死亡,若判刑4年太輕,在尊重原審國民法官參審情形下,改判李男5年6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依李男自白,稽核檢察官提出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判處7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李男主張,對於罪名及犯罪事實不爭執,他都認罪,僅對於有無適用自首及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法官另排定李男與死者家屬調解,雙方達成新台幣450萬元和解。(編輯:李錫璋)11304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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