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8日電)鄒男去年酒後開車超速撞死騎機車的老翁,南投地院國民法官庭審酌鄒男自首非出於真誠悔悟、無情堪憫恕之處、未與家屬和解,刑度不宜過輕,今天判刑8年6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12年6月18日晚間,45歲鄒男酒後駕車行經草屯鎮中正路與富德街口,撞死72歲李姓機車騎士。
鄒男曾因酒駕被判刑確定,10年內又酒駕撞死人,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由南投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南投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鄒男符合自首要件,但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並非「應」或「必」減輕其刑,國民法官認為,鄒男並非真誠悔悟而自首,決定不予減輕其刑。
南投地院指出,鄒男有酒駕前科,明知酒後不得駕車,竟未選擇代駕或搭計程車等其他交通方式,仍恣意酒後駕車且嚴重超速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庭破碎,無「情堪憫恕」情形,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南投地院表示,被告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且尚未與被害家屬調解或和解成立,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國民法官認為刑度不宜過輕,應趨近中度刑。
國民法官法庭並考量被告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8年6月。(編輯:蕭博文)11304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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