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1日電)以江姓及賴姓主嫌為首的收簿集團,涉嫌販售人頭帳戶資料給詐騙集團,再黑吃黑謀取贓款,地方法院日前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判2人應執行4年4月刑期,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江姓及賴姓主嫌從民國110年11月起招募收簿集團成員,四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再透過通訊軟體尋找買家,轉賣帳戶資料給詐騙集團。
每當有人願意提供人頭帳戶,收簿集團成員即出面遊說,給予高額利潤要求對方申辦網路銀行、辦理新增約定轉帳帳戶,且必須暫居在汽車旅館或民宿,避免中途變更網銀帳號及密碼,或取消約定轉帳帳戶。
判決書指出,收簿集團販售4名人頭帳戶資料給詐騙集團,得手新台幣42萬元,詐騙集團再以投資獲利誆騙民眾匯款,導致44人受害。
一名成員供稱,人頭帳戶有大量現金匯入後,根據主嫌指示,他會透過登入錯誤讓帳戶被鎖住,詐騙集團就無法使用此帳戶,以利收簿集團取得贓款。
彰化地院一審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各判處江姓、賴姓主嫌4年4月刑期,另外5名成員各處有期徒刑2年4月至3年6月不等,全案扣除已發還被害人金額,共沒收309萬餘元,可上訴。(編輯:唐聲揚)11304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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