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恩師遺產案 邱瓈寬判勝訴、遺囑有效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去世後,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裴妹質疑遺囑應無效提告,一審勝訴,二審認定遺囑有效,改判裴妹敗訴、邱瓈寬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提告主張,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間去世後,她與兄弟裴祥雲、裴祥風理應繼承遺產,但她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邱瓈寬已用遺囑執行人的身分辦過,經國稅局告知才知道裴祥泉有一份代筆遺囑,內容提及「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等語,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

裴祥麟質疑這份代筆遺囑效力,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官司,北院認定,因遺囑見證人中的陳羿彣、謝雅玲都是裴祥泉成立的漢星公司員工,明顯是受遺贈者,因此以「受遺贈者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判遺囑無效,邱瓈寬敗訴。

邱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裴祥泉製作遺囑時,為求其遺囑能有效並得依其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

高院指出,裴祥泉立遺囑時的真意部分,他在遺囑前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應不得漠視,否則造成他的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判決遺囑有效,將一審判決廢棄,改判裴妹敗訴、邱瓈寬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4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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