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苗栗縣居民不滿坤輿掩埋場開發,訴請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一審勝訴。坤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間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獲苗栗縣政府於91年間許可,但因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且整體開發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依法應進行環評。
但是,坤輿公司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未實施環評,也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政府審查,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其設置文件(含變更)申請及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並於109年12月31日同意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申請。
當地居民不服,於110年3月2日以公民告知書敘明本件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規定應實施環評,請求苗栗縣政府命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迄未依法執行。
當地居民以苗栗縣政府(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行為為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訴請判決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即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坤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苗栗縣政府雖然沒有提起上訴,但於本件訴訟利害關係與坤輿公司一致,依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應列苗栗縣政府為上訴人。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判決居民勝訴,即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304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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