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竹縣湖口鄉公所陳姓技士去年5月間喝酒後騎機車,警方攔檢時驗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懲戒法院一審判陳男降1級改敘,陳男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擔任湖口鄉公所技士,他於去年5月28日晚間在湖口老街某客家餐廳飲用啤酒1、2罐後,騎乘機車上路,隔日凌晨因違規逆向行駛被警方攔查,發現陳男身上散發酒味且面帶酒容,酒測後測得陳男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新竹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湖口鄉公所將陳男記過2次,新竹縣政府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審酌陳男擔任公務員,本應遵守政府喝酒不開車的禁令,竟酒駕上路,危及道路安全,判決陳男降1級改敘。
陳男提起上訴,他指出,因為此次「酒駕」事件,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工作與家庭經濟蒙受嚴重損害,深感悔悟與痛心,以後絕對嚴禁「酒駕」行為再度發生,甚至不再騎乘機車,請法院審酌他是初犯,讓他有改過自新,回饋社會再造恩情的機會。
懲戒法院二審認為,陳男的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處處分有違背法令之處,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4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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