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巿公燈處長詐領特別費2萬元案 一審獲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時任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處長陳榮興,被控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新台幣2萬多元。台北地院今天審酌犯罪所得未達5萬元,且已繳交,經減刑,判刑2年,緩刑4年,須付公庫50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陳榮興於民國108年4月至110年1月任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長,明知與家人聚餐、生日宴會、家庭祭祀等私人消費,均無關公務,仍於憑證上填載「因公餐敘推動處務相關人員」不實事由,報請核銷特別費。

檢調追查,陳榮興於108年4月至109年4月間,曾分別於牛排館、義大利餐廳、日式豬排店、港式飲茶店、牛肉麵店、鼎泰豐、南蠻堂等店家與妻小餐敘並外帶餐點,卻以不實事由、發票來核銷特別費,共計詐領新台幣2萬6907元。

檢察官起訴指出,陳榮興明知相關消費均為與公務無關的私人用途,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除依法提起公訴,並審酌陳榮興每次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應依規定分別減輕其刑,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考量陳榮興繳還全部犯罪所得,他的行為構成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4罪,各罪判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8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4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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