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桃園客運公司浮報大客車購車款,詐領公路總局(現更名公路局)客運車輛購車補助款1244萬多元。一、二審依詐欺罪判處前董事長吳運豐2年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運豐時任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桃園客運公司於民國105年間有購買車輛需求,因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購車補助,經核可後,對外為公開招標,並由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得標。
判決指出,雲從龍公司楊姓負責人、蔡姓業務協理與吳運豐議定,為使桃園客運公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取得溢價的補助車款,雲從龍公司配合於訂約時每輛公車車價均在原得標款上浮報新台幣25萬元。
判決表示,楊、蔡擬定相關契約,吳運豐核可簽呈,桃園客運公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購車補助後,桃園客運公司取得溢價款共1244萬3840元。
一審審酌吳運豐不思以正當手法申請補助,詐領款項高達上千萬元,所生損害非輕,考量吳運豐犯後雖否認犯行,但審理時年齡滿80歲,依法規定減刑,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桃園客運犯罪所得1244萬餘元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一審就有罪部分的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吳運豐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桃園客運已繳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款1244萬餘元,不予沒收。
吳運豐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5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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