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桃園地院法官蔡政佑 民國109年懷疑同事女法官婚外情,翻拍女法官電腦畫面,刑事判5月確定又遭懲戒撤職。女法官提告求償,高院判賠新台幣45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蔡政佑於109年5月25日下午,看見同辦公室女法官電腦LINE視窗跳出「老婆」對話,傳訊息者是他與女法官的共同男性友人,因此懷疑女法官外遇,當下翻拍女法官電腦畫面,並告知時任桃園地方法院院長邱瑞祥。
邱瑞祥隨後約談女法官,並出示翻拍照片,女法官才發現她的電腦遭偷拍。女法官向邱瑞祥表示,她已無婚姻關係,因此並非婚外情,且對方這名男子也已離婚。女法官為此在辦公室電腦架設微型攝影機,拍到蔡男2度偷拍她的電腦畫面,約20多張照片,對蔡男提告妨害秘密。
刑事部分,蔡男遭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懲戒部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蔡男知法犯法,因本案經判處罪刑,已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判決蔡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確定。
另一方面,女法官提起民事訴訟向蔡政佑及邱瑞祥求償。一審判蔡男須賠償40萬元、邱瑞祥免賠,台灣高等法院考量本案情節,判蔡男加碼應賠45萬元、邱瑞祥仍是免賠。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方沛清)11305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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