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8日電)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斷裂,造成6名漁工喪命。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施工與監工共4名被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此外,此案另2名被告曾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宣判無罪。
全案被告包括曾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跨港大橋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共6人。
判決書指出,施工廠商僅在大橋的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長度約20公尺至28公尺不等、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的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的HDPE套管外部裝設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包覆,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的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不佳。
此外,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的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又因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也無裝設喇叭狀的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最終造成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
法官認為,相關施工與監工都有明顯疏失,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判處1年6月徒刑;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各判處2年徒刑。
至於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宣判無罪的理由是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的公路,應屬港區特殊道路,且依當時台灣港務公司制定的作業要點,也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的規定,因此2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的作為義務;依2人的權限及執掌,也難以期待可以自行或建請上級訂定有關結構安全的計畫。在欠缺相關法律與規範之下,因此宣判2人無罪。
檢方表示,對於這起宣判,將在收到判決理由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後,歷經2年5個多月重建,新橋於111年12月18日通車。(編輯:李錫璋)11305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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