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8日電)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嫌以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方式行賄,彰化地院一審判施嘉華3年2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改判他3年1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施嘉華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3選區(和美鎮、伸港鄉及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他為期能順利當選,單獨或與父親施復興,對2名代表候選人及1名村長候選人以贊助交付選舉文宣品當作賄賂。
施嘉華等人共計製作及交付6500支文宣筆、2000個文宣打火機,以及5萬個文宣口罩,總金額合計新台幣13萬8000元,除要求對方及家人在投票時支持,也希望在競選時幫忙拉票。
檢方偵辦時,施嘉華又教唆共犯周男等人,在檢察官偵訊過程,就案情有關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檢方偵辦後,將施嘉華等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教唆偽證等罪嫌起訴。
彰化地院一審審理後,判處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施復興則被判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依施嘉華等人曾經自白及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定施嘉華與施復興以贊助選舉文宣品方式,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現金而賄選方式,而約使其他不同種類候選人投票支持施嘉華。
合議庭審酌,施嘉華等人犯行,雖非選舉常見典型買票行為,但確實使金錢介入選舉,有違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施嘉華處有期徒刑3年1月、褫奪公權3年,教唆偽證罪部分上訴駁回。施復興處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5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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