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大火案 被告9千萬元與56名受害方和解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錢櫃台北林森店大火釀6死,一審判決迪廣公司董事長練台生及2襄理無罪,店長、副店長及電梯工程負責人緩刑,包商3年徒刑,可上訴。迪廣公司、3被告與56名被害人及家屬以9010萬餘元和解。

判決指出,迪廣國際公司經營的錢櫃台北林森店於民國109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考量業績收入選擇邊營業邊施工,施工後陸續發生防火區劃因施工而遭改變、樓層安全梯間的逃生防火安全門未保持常時關閉等情事。

判決表示,包商王聖傑於109年4月26日上午將雷射水平測量儀放在4樓儲藏室充電,因電池品質異常起火,伴隨濃煙冒出,因逃生防火安全門均保持開啟狀態,加上消防安全設備的功能失效等原因,造成包括林姓員工等6人不幸死亡,72人受傷。

台北地檢署認定,練台生等7人涉犯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罪嫌,並違反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提起公訴;負責經營錢櫃林森店的迪廣公司也被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時任錢櫃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以及林森店電梯工程專案負責人黃思銘於民國109年林森店電梯工程施工期間,疏未注意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使用,王聖傑於同年4月26日充電時未注意器材充電狀況,因發生火警,導致人員死傷。

北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翁珮雯有期徒刑1年2月、張惠純有期徒刑1年、黃思銘量處有期徒刑2年,3人均緩刑4年;王聖傑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迪廣公司未提供適當的職業安全設備及措施,北院判決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

練台生部分,北院認為練台生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的理由,不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因此判決無罪;時任錢櫃林森店高級襄理陳思宏、謝勇奎的職務不包含指揮他人維持消防安全設備,也獲判無罪。

根據北院資料,此案被害人共78人(死者6人、傷者72人),迪廣公司一併為翁珮雯等3名被告與56人和解完畢(含死者6人在內家屬),和解金額總計9010萬8352元。部分告訴人撤回告訴,北院判決練台生、陳思宏、謝勇奎公訴不受理。(編輯:戴光育)11305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