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私密片 一審判刑7月緩刑3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0日電)藝人炎亞綸涉嫌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今天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3罪,判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

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

炎亞綸與被害人今年3月間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士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宣告炎亞綸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調解內容。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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