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網紅耀樂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被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日前兩人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而繼9日第四度開庭辯論終結後,今(30)日士林地方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判處炎亞綸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耀樂於去年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但遭妨害性自主、偷拍私密片還外流。檢方調查後指出,炎亞綸於2017年與當時未成年的被害人交往,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名網友,因此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炎亞綸。
而炎亞綸與耀樂於今年3月11日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日前已辯論終結,並於今日一審宣判,判處炎亞綸7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調解內容。至於炎亞綸的陳姓友人因留存私密影像長達5年,依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遭起訴,判4月,可易科罰金。
另外,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被害人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炎亞綸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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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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