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藝人赴豪宅飲酒遭砍案和解 二審改判凶嫌5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顧姓女藝人與許姓好友赴一處豪宅與吳姓男子喝酒,吳男懷疑2女串通導致他不斷遭罰酒,竟持刀揮砍2女未遂。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二審今考量兩造和解,改判5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吳姓男子與許姓女子、顧姓女藝人民國111年1月4日深夜於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吳男的祖父住處飲酒,吳男懷疑顧女、許女玩遊戲時,相互串通,導致他不斷遭罰酒,因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故意,拿取廚房刀架的水果刀1支,朝顧女右後頸部及頭部各揮砍1刀,致顧女受有右頸部撕裂傷(18針)等傷害。

判決指出,許女放聲尖叫且出言制止,吳男持刀朝許女腹部及右側後腰部各猛力插刺1刀;吳男的祖父在房內聽聞爭吵聲出面制止,並經顧女報警。2女送醫救治而未發生死亡結果。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2罪,判決吳男7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審酌,吳男與2名被害人和解,經2女表示願意原諒給予寬容,合議庭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改判應執行5年徒刑,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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