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公務車追撞其私人車,假車禍詐保未遂,一審判刑4年半。二審今認原審理由記載矛盾,但確實詐保未遂,以貪污論罪,判刑4年半。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智勇於民國110年6月17日,駕駛自用小客車(以下稱A車)行經宜蘭市大福路時,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車身嚴重毀損,修車費需新台幣140萬元,但因這輛車僅向保險公司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事故非理賠範圍;而林智勇擔任市民代表會主席的公務配車(以下稱B車),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甲式汽車車體損失險。
判決指出,林智勇為了以保險金支付修車費,於A車自撞當晚,先由林智勇駕駛A車到宜蘭市大福路,他的陳姓司機駕駛B車搭載服務處的鄧姓男子跟隨在A車後方,待林智勇調整A車角度後,陳姓司機就駕駛B車撞擊A車後方保險桿,製造B車追撞A車的假象,再向警方報案。陳姓司機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保險公司發覺異常,經檢調追查後案情才曝光。
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決林智勇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指出,原審審理後認定林智勇犯行,就毀損 B車申請保險理賠部分,構成被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及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但就A 車申請保險理賠部分,則未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有認定事實與理由記載矛盾的違誤。
二審表示,林智勇仍辯解否認全部犯行,考量他身為民選的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潔自持,為圖謀保險理賠金用以維修其個人車輛,不惜委棄人民託付其反映民意、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執行的信賴,反利用其所有的權限以公務車詐領保險金,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
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智勇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6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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