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案判免訴 北檢:時效計算有違提上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以陳水扁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等理由,今天提起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北院日前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北檢今天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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