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商品不出貨涉詐 賣家賠償被害人二審獲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劉姓女子多次在網路刊登代購,收款後失聯遭提告,因賠償買家獲不起訴,她2年前故技重施遭訴,台中地院認定她行為惡意,依詐欺罪判1年5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獲緩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從事服務業、大學肄業的劉姓女子,曾多次在網路刊登代購廣告,但收款後未如期發貨予買家,但因與買家達成和解,均獲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劉女於民國111年1月間故技重施,在網站刊登代購商品廣告,並提供劉母的帳戶供買家匯款,有2名買家分別要購買色紙、流沙克羅塔等商品,各匯款新台幣1210元、800元,但陳女收款後卻音訊全無,買家發現受騙報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詐欺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女坦承有刊登廣告,辯稱她淘寶帳戶有問題,因此找同學幫忙代購,對方收款後失聯,但卻無法交代同學姓名。法官詢問她為何失聯,劉女稱她的手機因維修被格式化,因此無法聯繫買家。

合議庭認為,劉女自始即懷著無履約的惡意且供述不一,辯詞核屬「幽靈抗辯」,一審依2件詐欺罪,判處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劉女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劉女坦承全部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當場給付賠償完畢獲得諒解,展現犯後積極彌補過錯的態度。二審今年6月初宣判,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6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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