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中國籍船長陸姓男子與台灣籍沈姓男子等4人,駕駛遊艇自泰國運輸842公斤愷他命,於高雄外海遭海巡查獲。二審分別判刑陸男等4人7年至12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因涉毒品案遭通緝,於民國111年5月至6月自屏東縣搭船出海後,再改搭乘中國人士駕駛的遊艇「水瓶座號」(AQUARIUS 1),約航行2至3日後駛至東引島外海。
中國籍陸姓男子、郭姓男子、周姓男子等人,於111年5月間接受運毒集團招募,約定每月薪資人民幣3萬元出海工作,被載送至東引島外海並登上遊艇。
陸男負責開船,郭男為輪機長,周男則負責煮飯,沈男負責聯繫上游並指示航行路線;陸男等人因引擎故障於泰國進行維修,之後接到上游通知,並允諾載貨至台灣可獲新台幣70萬元報酬。
111年11月11日晚上8時許,陸男等人駕駛遊艇,並駛往泰國灣附近海域,自某不詳船舶接運38袋共842.2公斤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陸男等人返台途中於111年11月25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茄萣西方20海浬附近被海巡查獲,卻拒絕停船受檢,以蛇行橫越海巡艦艇船首方式航行,與查緝人員進行海上追逐15分鐘,才讓海巡人員登檢查緝,並當場扣得毒品。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沈男供稱在泰國接貨時才知道是運毒,周男、郭男供稱被老闆脅迫,若不運毒就不把船加油,他們回不了家,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分別判處陸男有期徒刑12年6月,郭男判刑12年3月,周男12年,沈男8年8月,並沒收扣案毒品、遊艇與犯罪工具。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改採信周男、郭男、沈男的供詞,因此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認為,考量沈男等人運輸毒品數量甚鉅,尚未流出即遭查獲,但實不宜輕縱,衡酌沈男等人始終坦認犯行,因此改判處周男11年6月徒刑,沈男8年2月,郭男7年,另外陸男部分則維持一審刑度。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6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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