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高雄失業林姓男子與岳父爭執,對出生不久小兒子施暴,送醫不治,遭判11年定讞。但社會局安置林男其餘2子時,發現第2個孩子在3個月大曾受虐,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再判10月。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林男罔顧被害人是年僅3個月大的嬰兒,僅因哭鬧不休就動手用力擠壓脆弱身體成傷,欠缺理性跟自我克制情緒與行為能力,且在準備程序時仍飾詞狡辯,直到審判前才坦承犯行,據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婚後住在妻子娘家,與岳父長期不睦,林男與岳父民國111年7月12日晚間起口角後,氣憤難平,之後又見早產的小兒子哭鬧,竟徒手抓、捏兒子胸部,並用大腿猛撞頭部,且抱起劇烈搖晃,致顱部、頸部、肋骨多處骨折與出血,經送醫急救搶救多天後,因中樞衰竭而宣告不治。
全案經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改依其認罪改判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不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事後安置林家其餘2個孩子時,發現第2個孩子受多重肋骨骨折,經醫生診斷應也是在3個月大時受虐,經通報檢警另案偵辦起訴。(編輯:黃世雅)11306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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