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男租屋挖比特幣偷電400萬元 判2年半及2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3日電)王姓、蘇姓男子為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在高雄、新竹承租4間房屋並竄改電表偷電約新台幣400萬元,王男、蘇男一審各被判3年4月、3年;高雄高分院改輕判2年半、2年,定讞。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王男矢口否認犯行,蘇男僅承認部分犯行,也未賠償台電損失,據此依2人4次犯行所涉詐欺、毀損等罪,判王男3年4個月、蘇男3年徒刑;2人上訴二審時改口願分期賠償台電損失,但遭台電拒絕。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2人坦承所有犯行,並表明願與台電和解賠償,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改判王男2年6個月、蘇男2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蘇男為減少比特幣挖礦機房需24小時運轉的電費,民國106年起先後在高雄、新竹等處承租4間房屋,並撬開電號及電表開關箱外封印鎖,剪斷電表同字封鉛後,再將指針倒撥,使台電人員抄表計費時少收電費;初估共偷電約400萬元,王男、蘇男因此被依詐欺等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編輯:陳仁華)11307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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