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5日電)嘉縣呂姓房仲去年與欲承租倉庫黃男等4人起爭執、鬥毆,呂男涉持刀刺死黃男,案件行國審,法官認為並不符合義憤傷害致死要件,嘉義地院今天判呂男10年6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呂男與被害人黃男,以及告訴人白男素不相識,並無仇恨,於雙方互毆過程中,持短刀對黃男、白男砍刺,於此偶發性衝突中,應非基於殺人犯意,而應屬傷害犯意,發生客觀上可預見死亡結果。
嘉院指出,呂男於雙方人馬互毆過程中,情緒失控,喪失理智而追刺黃男2刀、白男1刀,客觀上尚不足以認定符合公憤程度,因此,呂男行為並不符合「激於義憤」要件。
嘉院表示,國民法庭評議時,除就衝突發生犯罪事實細節,反覆觀看衝突發生監視器影像討論、評議外,就最終刑度決定,也從呂男發生衝突起因、經過、使用凶器犯罪手段等量刑因素,充分討論。
因此,評議後,呂男涉及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年。考量呂男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呂男所犯2罪,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
死者黃男家屬到場聆聽判決後不滿地表示,判決實在太輕了,任何人都無法接受,且呂男態度惡劣,從事發至今都沒有任何和解的善意。
32歲呂男及其父親於去年10月17日晚間,與欲承租倉庫的白姓、高姓、黃姓等3男及1名未成年人,在嘉義縣水上鄉一處倉庫前發生爭執、鬥毆,黃男取出折疊短刀與呂男、呂父對峙,雙方鬥毆過程中,黃男持刀刺傷呂父,呂男見狀,持其所攜帶彈簧短刀接續揮砍,刺擊黃男2下、白男1下,造成2人血流如注,黃男送醫不治、白男急救後挽回一命。(編輯:黃世雅)113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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