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前會計侵吞公款 北院再判賠2972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台北律師公會前會計李姓女子涉嫌於在職期間侵吞鉅額公款,北律兩度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去年8月間首度判決李女應賠償5591萬元,今天再判決李女應賠償2972萬餘元。可上訴。

李女自民國87年11月10日起至110年1月13日止任職台北律師公會,擔任秘書處會計人員,負責公會會計帳務及款項存取、撥付等業務,她被控自102年至109年間侵吞經手款項逾新台幣6000萬元,事發後返還109年侵占款項640萬元。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侵占等罪判處李女有期徒刑4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刑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李女服刑中。台北律師公會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北院判決李女應賠償5591萬元。

台北地檢署另查出,李女以相同手法,在98年度至101年度,也涉嫌侵吞款項近3000萬元,今年2月間依業務侵占等罪起訴李女,目前正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北律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李女挪用金額2912萬2988元及鑑識會計費用60萬元,合計2972萬2988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李女應賠償2972萬2988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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